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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18日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13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在高碑店市**线**工地门口盗窃张某某远豪电动车上的五块电瓶并将盗窃的电瓶卖给于某某。

2018年8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高碑店市**线**工地门口盗窃三辆电动自行车上的12块电瓶后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吴某某盗窃的17块电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被盗电瓶共价值人民币17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陈述,证人于某某证言,价格鉴定,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被盗物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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