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老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3********,畲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贵州省麻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麻江县公安局逮捕;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被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7年8月1日被刑满释放。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麻江县宣威镇政府门口停车场,看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贵A4****墨绿色皮卡车,吴某某发现车门未锁,钻进皮卡车驾驶室,发现皮卡车钥匙插在钥匙孔上,吴某某发动皮卡车之后,将皮卡车开往宣威镇琅琊村往都匀河口方向,准备将皮卡车开到都匀卖掉,吴某某驾驶皮卡车行驶到琅琊大寨公路边,将车停靠在路边之后,将车主装在皮卡车货箱上面的秧苗扔下公路边的农田里面,扔完秧苗之后吴某某又将皮卡车的车牌照拆下,扔下公路坎下,然后驾驶皮卡车继续往都匀方向行驶,当吴某某驾驶皮卡车行驶到琅琊村往都匀方向小地名叫七里冲的一个拐弯处,皮卡车的右前轮和右后轮同时掉进公路后坎的排水沟内无法继续行驶,吴某某将车上的两只矿泉水桶和衣服、鞋子等物品丢下公路前坎下,然后将皮卡车钥匙取下带在身上逃离现场。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李某某,向其称有一辆皮卡车要出售。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发现其盗窃的皮卡车停放在麻江县宣威**厂麻江县宣威镇瓦厂后,便打电话给李某某约李某某看车,6月3日,李某某联系吴某某之后,跟其妻罗某某驾驶自家的金杯面包车去到麻江县宣威镇**村,与吴某某见面之后,吴某某带李某某夫妇去到宣威镇瓦厂停放皮卡车的地方,指着被害人周某某的皮卡车称该车是自己的,之后以1200元的价格将周某某的皮卡车卖给李某某,然后称皮卡车的钥匙被其丢落在瓮保其朋友家,要求李某某开车带其去到瓮保村要车钥匙,李某某驾驶金杯面包车带吴某某去到宣威镇**村要得车钥匙之后,罗某某付了1200元现金给吴某某,吴某某将车钥匙交给李某某,叫李某某去开皮卡车,李某某和罗某某去到宣威瓦厂边后,李某某用车钥匙发动皮卡车之后将车开到麻江县龙山镇共和青杠林的篮球场后停放。案发后被盗皮卡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麻江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贵A4****皮卡车价值197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和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有犯罪前科,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常婵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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