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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0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冷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到铁路车皮上偷铁。当晚21时许,三人来到黑河市爱辉区**新区火车倒钩处,趁无人之机,从停在此处的车皮上盗走俄产废钢400斤,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于某某,所得赃款被三人平分并挥霍。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7.78元。

2.2000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冷某某预谋到火车站偷铁。当晚8时30分许,三人来到黑河市爱辉区**新区火车倒钩处,趁无人之机,从停在此处的车皮上盗走俄产废钢500斤。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7.22元。

3.2000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冷某某预谋到火车站偷铁。当晚23时许,三人从黑河地方铁路局黑河站内爬上待发的货车(车皮号4887282,货主盘锦市**公司),当火车运行至**镇道口附近时,三人从车皮上盗走俄产废钢0.6吨,在**镇道口截一辆白色双排座客货车拉到爱辉区**收购部卖掉,得赃款490元,付运费50元后余款三人平分并挥霍。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36元。

4.2000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冷某某预谋到火车站偷铁。当晚23时许,三人从黑河地方铁路局黑河站内爬上待发的货车(车皮号4875204,货主哈尔滨**公司),当火车运行至202国道74公里铁路公路交叉道口附近时,三人从车皮上盗走俄产废钢2.2吨,后雇佣车辆拉到爱辉区**收购部卖掉,得赃款1,600元,付运费500元后余款三人平分并挥霍。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57元。

5.2000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冷某某、肖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到火车站偷铁。当晚23时许,四人从黑河地方铁路局黑河站内爬上待发的货车(车皮号4535049,货主哈尔滨**公司),当火车运行至202国道74公里铁路公路交叉道口附近时,四人从车皮上盗走俄产废钢4吨,后雇佣车辆拉到爱辉区**收购部卖掉,得赃款3,040元,付运费500元后余款四人平分并挥霍。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740元。

6.2000年12月2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冷某某、肖某某预谋到火车站偷铁。当晚23时许,四人从黑河地方铁路局黑河站内爬上待发的货车(车皮号462877,货主盘锦市**公司),当火车运行至孙吴县**屯附近时,四人从车皮上盗走俄产废钢3.8吨,后雇佣车辆拉到黑河市爱辉区**公司卖掉,得赃款3,000元,付运费450元后余款四人平分并挥霍。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686元。

7.2000年12月5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冷某某、肖某某预谋到火车站偷铁。当晚23时许,四人从黑河地方铁路局黑河站内爬上待发的货车(车皮号4416432,货主盘锦市**公司),当火车运行至孙吴县**屯附近时,四人从车皮上盗走俄产废钢3吨,后雇佣车辆拉到爱辉区**收购部卖掉,得赃款2,356元,付运费500元后余款四人平分并挥霍。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910元。

8.2000年12月15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冷某某、肖某某预谋到火车站偷铁。当晚23时许,四人从黑河地方铁路局黑河站内爬上待发的货车(车皮号4304890,货主河南省安阳市**服务中心),当火车运行至202国道74公里铁路公路交叉道口和孙吴县**屯附近时,四人从车皮上盗走俄产废钢3.3吨,后雇佣车辆拉到黑河市爱辉区**公司卖掉,得赃款2,500元,付运费500元后余款四人平分并挥霍。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498元。

9.2000年12月18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冷某某、肖某某预谋到火车站偷铁。当晚23时许,四人从黑河地方铁路局黑河站内爬上待发的货车(车皮号4877022,货主河南省安阳市**中心),当火车运行至202国道74公里铁路公路交叉道口和孙吴县**屯附近时,四人从车皮上盗走俄产废钢1.7吨,后雇佣车辆拉到黑河市爱辉区**公司卖掉,得赃款1,300元,付运费500元后余款四人平分并挥霍。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02元。

10.2001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冷某某、肖某某预谋到火车站偷铁。当晚22时30分许,四人在火车站碰见被告人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要求跟四人一起干,四人同意后,23时许,五人从黑河地方铁路局黑河站内爬上待发的货车(车皮号4551490,货主盘锦市**公司),当火车运行至202国道63、74公里铁路公路交叉道口和孙吴县**屯附近时,五人从车皮上盗走俄产废钢5.3吨,后雇佣车辆拉到黑河市爱辉区**公司卖掉,得赃款4,050元,付运费500 元后余款五人平分并挥霍。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141元。

11.2001年2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冷某某、肖某某预谋到火车站偷铁。当晚23时许,四人从黑河地方铁路局黑河站内爬上待发的货车(车皮号4540219,货主哈尔滨**公司),当火车运行至孙吴县**屯附近时,四人从车皮上盗走俄产废钢3.8吨,在孙吴县**屯内雇一辆手扶拖拉机拉到孙吴县**收购部卖掉,得赃款2,660元,付运费100元及雇出租车回黑河费用180元,余款四人平分并挥霍。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553元。

12.2001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冷某某、肖某某预谋到火车站偷铁。当晚23时许,四人从黑河地方铁路局黑河站内爬上待发的货车(车皮号4533703,货主黑河**公司),当火车运行至202国道74公里铁路公路交叉道口和孙吴县*屯附近时,四人从车皮上盗走俄产废钢3.4吨,在孙吴县**屯雇手扶拖拉机拉到孙吴县**收购部卖掉,得赃款2,380元,付运费100元及雇出租车回黑河费用150元,余款四人平分并挥霍。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179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作案12起,共盗窃俄产废钢31.55吨,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0,647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返还给被害单位。

经侦查,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同案行为人冷某某、王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抓捕及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丢失报告,收条,说明材料等

2.证人郑某某、秦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行为人冷某某、王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4.黑河市价格鉴证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案发后,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磊

2020年5月29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一册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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