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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屯。因涉嫌盗窃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初一天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路过青冈县青冈镇**招待所门口,看见招待所门口的自行车没有上锁,便将其盗走并藏于青冈镇**街**楼的楼道内。经青冈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0元。

2、2019年10月1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与女朋友路过青冈县青冈镇**超市门口,吴某某看见**超市东侧马路上停放一辆电动三轮车没有上锁且车内有车钥匙,吴某某在将女朋友送走后返回**超市,将未上锁的电动三轮车盗走并以9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卖给青冈镇**电动车商店老板。经青冈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

3、2019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青冈县青冈镇**市场内看见一辆插着车钥匙的电动三轮车停在11号库门口,于是便将这辆电动车盗走并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卖给青冈镇**电动车商店老板。经青冈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共计盗窃3起,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50元。

经侦查,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栗某某、吕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5.青冈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青冈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从磊

 2019年1223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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