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永康市**村**园**号**工具厂装配电动工具时,利用工作便利,多次将放在三楼仓库的定子共计378个盗走。经鉴定,378个定子价值57581元人民币。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双方民事调解退赔赃款56700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同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永康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4. 辩认笔录及照片;
5. 永康市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子成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1598857****)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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