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4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021948********,汉族,小学毕业,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无违法犯罪经历。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梅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梅列区**新村**幢**大夏边上停车位路段,通过拉车门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路边停车位上的闽******小车车门打开,随后进入车内将被害人放置在小车中控箱格子内的一万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2、被害人陈某某报案材料;3、监控视频,扣押材料,银行交易明细;4、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宏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于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室。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