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王某某等人在维也纳KTV的包厢内唱歌,后王某某和同行的人发生争执离开包厢。吴某某去包厢内取王某某留下的外套时该外套内掉出2个分别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后吴某某将上述2个装有现金的信封捡起后放入自己的口袋。随后吴某某将盗窃的2万元现金藏匿在其打工的宿舍内。案发后,2万元现金已追回并向被害人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受案登记表;3.户籍信息;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7.辨认笔录及照片;8.扣押清单及照片;9.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0.视听资料;11.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明宇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乌审旗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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