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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吴某某,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8********,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村村委**村**组。2019年10月18日因盗窃电动车电瓶,被蒙自市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十九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蒙自市**村方向附近,将被害人何某某的女儿停放于路边的一辆云******号世纪小羚羊牌大迅鹰型二轮电动车(车架号:2015L02008016370,电机号:JS1200W72V15031527)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08739****(其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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