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1〕11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四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5因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前丁小区**号楼后门**室被害人吴某甲家中居住时,趁家里无人之机,将吴某甲放在卧室里的铂金手链、周生生牌钻石项链、宝格丽牌扇形项链各1条盗走,并将宝格丽牌扇形项链以6188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销赃。后因吴某甲发现并催讨,吴某某于6月15日将铂金手链、周生生牌钻石项链予以归还。经估价,被盗铂金手链、周生生牌钻石项链共计价值7000元。案发后,吴某某的家人已按宝格丽牌扇形项链的购买价14900元赔偿吴某甲。
2.2020年6月16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在温岭市河边村**区**幢**号三楼被害人林某某家中玩耍时,趁林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茶几上的爱马仕手镯1只盗走。经估价,该手镯价值1000元。案发后该手镯被公安机关提取,返还被害人。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公安民警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购买凭证、鉴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收条、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吴某甲、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杭州中准艺术品鉴定评估所价格鉴定专家意见书、检验报告;
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1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随案推送电子检察卷1册;
3.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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