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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周至县**镇**街**号。2015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鄠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5月6日刑满释放。本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周至县二曲镇中心西街红树林网吧一楼大厅,将没有锁的蓝黑色王野电动车窃取。6月1日17时许,吴某某在周至一中北边十字路口西北角发现一辆银灰色电动车没有锁,直接将该电动车骑走。两车被吴某某变卖,所得赃款用于挥霍,经周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蓝黑色王野电动车价格为1740元,银灰色立马牌电动车价格为1860元。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累犯、自首、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良

2020年10月15日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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