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62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9月2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案,于2019年11月2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途经利辛县城关镇城南村王冲庄时,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其家大棚下电瓶车内的一部iPhoneXR128G手机被盗走。经利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4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珂珂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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