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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2615,汉族,文盲,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号,2005年10月8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7月27日,因犯诈骗罪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到颍上县王岗镇社区西区物色盗窃目标时,发现被害人郑某某家中无人且卷闸门半开,遂进入屋内将速派奇牌白色电瓶车推走。当其行驶至该镇后坝三叉路口处时,被郑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等人发现,其被当场抓获。经颍上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格1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及前科材料、颍上县价格认定中心文件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田多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适应

助理检察员:闫国栋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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