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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011964********,汉族,中专文化,黄山**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路**号**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花咖花艺店门口看见一只宠物猫,觉得好看,在明知该猫为花店所有的情况下将其装入蛇皮袋盗走,放于家中喂养。经屯溪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宠物猫价值人民币2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檀某甲、檀某乙、汪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屯溪区价格鉴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路**号**幢**室。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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