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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200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尉氏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永兴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2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田某某(在逃)翻墙 进入本村村民王某某家中,偷走现金210元和一辆红色本田两轮摩托车,后将该车卖掉,所得赃款200元被二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及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入户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林建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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