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十八里镇**村六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11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的时候,在尉某某十八里镇**村,被告人吴某某趁王某某不注意,使用王某某的手机分期购买了一部华为荣耀V30pro手机。另查明该手机价值3599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退还王某某36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及前科情况;(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吴某某购买手机并未取得王某某的同意及事后王某某向吴某某追要手机款的情况;(3)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吴某某退赃及取得谅解的情况;(4)收到条证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5)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吴某某卖手机款的去向。2、证人证言:证人席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吴某某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王某某的手机购买价值3599元的手机;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她的手机购买价值3599元的手机的情况;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明其趁王某某不注意,偷偷使用王某某的手机在东京白条上分期购买手机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仙礼
高丽平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