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200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尉氏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永兴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2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田某某(在逃)翻墙 进入本村村民王某某家中,偷走现金210元和一辆红色本田两轮摩托车,后将该车卖掉,所得赃款200元被二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及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入户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林建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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