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19〕226号
平检一部刑诉〔2019〕58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来到平度市**镇**村**号姜某甲家,爬墙入户,盗窃姜某甲人民币600余元及白色OPPOA33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
2.2019年7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来到平度市**镇**村**号姜某乙家,爬墙入户,盗窃姜某乙人民币650元。
3.2019年10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来到平度市**镇**村**号卢某某家,爬墙入户,盗窃卢某某人民币1804.5元、纯银手镯一只,价值人民币300元及报废手机两部。
4.2019年10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来到平度市**镇**村**号徐某某家,爬墙入户,盗窃徐某某人民币30余元,软包玉溪烟一盒。
5.2019年10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来到平度市**镇**村**号代某某家,欲爬墙进入盗窃,后被村民发现而盗窃未遂。
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甲为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累计价值人民币3584.5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第5起系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倩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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