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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51976********,苗族,小学文化,系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村民,住该村**组。2014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再次向我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芙蓉街中段,趁无人注意之际,将失主王某某放在外套右侧口袋内的一部粉色VIVO牌手机(价值765元)盗走。

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春华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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