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街**号**。因吸毒,于2014年10月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3月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成瘾,于2016年1月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抢劫罪、诈骗罪,于2001年11月被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28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户内,窃取于某某黄金项链一条后逃离。项链销赃,获款约人民币2200元,赃款挥霍。
2.2019年10月28日上午,吴某某至李沧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采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户内,窃取石某某项链两条、金锁一个、黄金手镯一对后逃离。首饰销赃,获款约人民币17000元,赃款挥霍。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晓峰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共计八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补充材料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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