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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某某某某公寓楼。2009年3月28日因抢劫罪、抢夺罪被盂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8年4月10日因盗窃被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盂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盂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自己车牌号为晋C*****的白色工具车到盂县秀水镇西兰村盗窃冀永善存放在家门口的红砖2000块左右。

2、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自己车牌号为晋C*****的白色工具车到盂县秀水镇中兰村盗窃郭某某家门口存放在家门口的红砖1600块左右。

3、2020年3月中旬一天, 被告人吴某某自己车牌号为晋C*****的白色工具车与杨某某(在逃)到盂县秀水镇中兰村盗窃郭某某存放的红砖2000块左右。

4、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自己车牌号为晋C*****的白色工具车到盂县秀水镇西兰村盗窃荣某某存放的红砖2000块左右。

5、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自己车牌号为晋C*****的白色工具车与杨某某到盂县秀水镇中兰村盗窃杨某某家附近存放的红砖3000块左右。

6、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自己车牌号为晋C*****的白色工具车与杨志珍到盂县秀水镇西兰村盗窃徐某某家存放的红砖2000块左右。

7、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自己车牌号为晋C*****的白色工具车与杨某某到盂县秀水镇中兰村盗窃郭某某家附近存放的红砖2000块左右。

8、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自己车牌号为晋C*****的白色工具车与杨某某到盂县东梁乡辛庄村盗窃闫某某家附近存放的红砖1500块左右。

9、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自己车牌号为晋C*****的白色工具车到盂县东梁乡辛庄村盗窃施某某家附近存放的玉米。

10、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自己车牌号为晋C*****的白色工具车与杨志珍到盂县东梁乡东梁村盗窃温某某家附近存放的红砖3000块左右。

11、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自己车牌号为晋C*****的白色工具车与杨志珍到盂县西烟镇北村盗窃翟某某家附近存放的红砖1600块左右。

2020年5月13日经盂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盗窃后存放在张某某处的9295块红砖价值为30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锹一把、砖卡一个;2、书证:报案材料、侦查机关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文志、张乃忠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冀某某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侦查机关对被盗现场的勘验笔录、被告人指认盗窃现场照片等;7、鉴定意见:盂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红砖价格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机关提取的被告人吴某某在东梁和盂县南高速口附近盗窃的监控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贾晓琴

                                检察官助理    任安瑜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 作案工具附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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