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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19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系****精密五金有限公司CNC操作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原系**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位于本市**镇**社区**路**号)的员工。2020年6月5日至6月16日期间,吴某某先后4次将公司放在一楼门口处的4块金属铝板(共价值4800元)盗走并销赃。2020年6月17日9时,**公司发现金属铝板被盗后报案。当日,公安机关在**公司将吴某某抓获。随后,吴某某带侦查人员到销赃地点起获被盗的4块金属铝板。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起回的金属铝板全部发还给**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新

2020年9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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