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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36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居委会**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9月17日被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8月10日被释放。因盗窃电动车,于2019年10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佛山市南海区**村**号门口,乘无人之机,利用拉断电动车电线再重新接电线的方法将该处的一辆松吉牌绿色电动车通电后盗走,后将该电动车开到广佛新干线的路边销赃得款200元。

2020年4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南海区**沿江**路**巷**号,见停放在一楼门口的楼梯处的一辆Fenwuxy牌的银白色折叠脚踏电动车没有上锁,用携带的一字钥匙刀接通电源电动车电源,后将该电动车开到广州市金沙洲的路边销赃得款300元。

同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南海区**路**街**号,乘一楼大门没有上锁之机,用携带的一字钥匙刀拧开一辆停放在一楼楼梯处的一辆蓝色的台城金丝猴牌电动车的电门锁,后将该电动车开到广州市金沙洲的路边销赃得款250元。经鉴定,被盗的台城金丝猴电动助力车价值1079元。

同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南海区**路**号**公寓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吴某某身上起获作案工具匙头8个、套筒一个和赃款550元。吴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彭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铭财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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