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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55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村**号**幢**房。2013年1月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兴学路一球成名篮球馆内打球期间,盗去被害人林某某放于球场边板凳上的黑色苹果iPhone Xs Max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00元)。随后,被告人吴某某去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南路的二手手机店,将盗得的手机卖得人民币450元。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花园**期**幢**梯**房被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从上述二手手机店缴回被盗手机,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少春

检察官助理:林驰雯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张。

3.依法扣押的蓝色短袖上衣一件、苹果5手机一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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