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岑溪市,住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容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去到岑溪市某某交警中队的停车场,将交警中队暂扣停放在停车场的一辆号牌为桂D****2的女装摩托车盗走,后将摩托车推到中队附近空地。之后,吴某某电话联系覃某某(已被判刑)过来将盗得的女装摩托车拖走,并将该摩托车放在覃某某家中。经鉴定,涉案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关升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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