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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6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住七星区**路**号**栋**室。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桂林市奇峰小筑附近的东二环路段、桂林市育才路段、桂林市信息产业园等共享单车停放点盗窃单车锂电池,共计盗窃53组锂电池。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锂电池价值人民币22118元。破案后,吴某某亲属赔偿了被害单位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 报案人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价格认证书;5. 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1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吴某某处一年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湛捷

检察官助理:吴国民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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