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镇**村**号,现住百色市右江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5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路**后门“**早餐”店门附近,打开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桂A****1越野车车门,将放在该车辆手刹下储物盒内钱包里的人民币86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现金8600元人民币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余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发还清单、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德松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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