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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9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7日被宜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2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宜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宜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17日被都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2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翻墙进入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唐某某家,盗走一台联通牌电视机和一台欧品牌洗衣机,后卖给他人获利500元。经都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盗窃的电视机和洗衣机总价值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忠诚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讯问笔录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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