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9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2016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大道**广场十字路口盗窃了在该处等红绿灯的被害人庞某某衣袋内的一台蓝色VIVO牌X23型(8+128G内存)手机。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蓝色VIVO牌X23型手机认定价格为16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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