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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廉江市**镇**路**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3年7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身着黑色长袖衬衣和牛仔裤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125摩托车窜至廉江市**镇**村被害人罗某某家门口处将一只阉鸡和一条母狗盗走;

2. 2019年4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廉江市**镇**村委**村**号被害人谢某某家中,将一黄一黑两条狗盗走;

3. 2019年7月12日13时,被告人吴某某头戴黄色头盔,身着灰色长袖,驾驶一辆车尾绑有白色篮筐的无号牌红色125摩托车再次窜至廉江市**镇**村委**村**号被害人谢某某家中将两条狗装进麻袋中盗走。在得手驾车离开时,装有狗的麻袋掉在地上,被告人吴某某停车将其拾起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影霞

2020年1月22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 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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