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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吴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身份证号码3411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市秦淮区**酒店服务员,住南京市秦淮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酒馆工作时,趁被害人章某某进入更衣室期间,窃得章某某摆放在会议室桌子上的苹果牌iphone8Plus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626元。

2019年7月27日零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扣押清单、发票等书证;

3.证人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英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365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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