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19年8月7日被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新燕分局民警抓获,同年8月8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代表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8日至4月14日、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用针卡入自家天然气计数器部位,使燃气表无法正常记数的手段,共计盗窃价值人民币2735.758元天然气。2019年1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盗窃天然气的行为被保定**天然气有限公司职工在安全巡查时发现。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保定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关于天然气气价说明、事故调查处理表、燃气表工作原理;保定市物价局关于理顺主城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政策的通知;案发现场照片;唐山市公安局新燕分局抓获经过及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羁押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采取破坏手段盗窃价值2735.758元人民币的天然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海滨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吴某某现住保定市清苑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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