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5〕252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宝安区福永街道***村**路**号****便利店旁边,将**快递的快递员被害人关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牌电动车骑走,同时将电动车及车上的摄像头、砂纸等物品一并盗走。经鉴定,以上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霞 李汶珀
2015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5.监控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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