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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9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5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药房内,见被害人王某某的左边裤子口袋露出一部分现金,遂伸手将其裤袋中的500元人民币现金扒窃走,得手后逃离现场。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常住人口信息、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指认监控截图;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然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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