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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90********,苗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住湖南省吉首市**镇**村**组。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盗窃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审查认为其已涉嫌盗窃罪,但是其情节轻微,作出不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凌晨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从家里来到吉首市**村**组**路高架桥下一个木材厂蹲点,进入该木材厂内后,为了能成功实施盗窃,将木材厂内的三个监控头戳歪。被告人吴某某为方便使用拖拉机运输木方,先将112捆木方搬运至厂内一方空地上,待到深夜,将木方运走。2020年7月17日凌晨0时许,吴某某用拖拉机先拖走57捆方木至木林山检测站木材厂内,并与厂内老板谈好收购价格,4元一根木材,待到剩余55捆方木送到后一起结算。

2020年7月18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再次来到吉首市**村**组高架桥下木材厂,用拖拉机将余下的55捆方木运走,运至木林山检测站木材厂内卖掉。并与厂内老板协商好,待到天亮点清木材数量后结算。

被告人吴某某共盗窃112捆木方,每捆9根,共1008根方木,经吉首市价格中心认证中心对1008根木方价格认定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9072元。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吉首市林木山一带被吉首市公安干警抓获,其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8000元,并获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谅解书、收条。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证人曹某某证言。

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吉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0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百刚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53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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