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38219980********,汉族,初中文化,住涟源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在涟源、娄星区的网吧内盗窃手机共计三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涟源市大赢家网吧63号电脑处盗窃白色VIVO手机一台;
2、2019年4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涟源市大富豪网吧80号电脑处盗窃粉色OPPO手机一台;
3、2019年4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娄底市火车站附近的战狼网吧吧台处盗窃OPPOR17手机一台。
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3100元。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1900元,被害人王某某出具辩解书。
2019年4月23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涟源市人民公园内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资料、抓获经过、体检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涟源市价格认证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监控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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