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5********,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盗窃,2018年10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0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甲窜至本市芙蓉区马王堆汽配城寻找盗窃目标。在马王堆汽配城D12栋“鑫盛”超市北侧玻璃墙下,吴某甲发现一辆很新的黑色“欧派”牌电动车(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116元)没有上锁,车上的仪表盘还亮着灯,遂趁四周无人注意将该电动车盗走。随后,吴某甲将盗窃的电动车骑至芙蓉区新合四村锦绣中星05栋北侧沿街一个无名电动车修理店外,以1150元价格销赃给吴某乙(已行政处罚),赃款已挥霍。
2018年10月14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村**栋楼下抓获了被告人吴某甲;公安机关将被盗的“欧派”牌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扣押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电动车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电动车购买收据,视频截图,销赃的微信交易记录复印件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证人吴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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