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56********,汉族,文盲,收废品,住盱眙县**街道办事处**小学后面收废品场地。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早上,被告人吴某某至河桥镇街道菜市场,扒窃被害人董某某上衣左侧口袋内钱包一只,钱包内有现金1200余元、董某某身份证、社保卡、欠条等物 。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6.载有案发现场情况的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向柏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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