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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80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住浙江省苍南县**镇**小**幢**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月4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进入苍南县**镇**小区**幢**单元**室,拿走被害人郑某某放置在床头柜上的一部黑色OPPO牌A77t手机,并快速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吴某某将手机丢弃在**小区4幢东侧路上。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25元,现已由被害人郑某某自行取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视频监控截图、被盗手机照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调解协议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深夜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爱萍

检察官助理:钱瑞瑞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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