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54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进贤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钓鱼竿等工具在进贤县池溪乡军山湖池溪港水域先后十一次偷钓江西军山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殖的鱼,所偷钓的鱼或赠送他人或供自己食用。
作案后,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1月8日上午在进贤县池溪乡军山湖池溪港水域附近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现场照片、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齐亮
检察官助理:付颖慧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共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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