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卖掉自己家的柏树,觉得卖柏树来钱快数额大。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发现本组斜坡有几棵大柏树,遂通过在木材厂门上看到的电话号码联系了木材经销商肖某某,让其找一辆三轮车,于次日来他家找他拉柏树料。商定好后,当晚被告人吴某某趁无人之际,到之前踩点的本村九组斜坡王某某家废弃的宅基地前林地,用自己家中的两把手锯将王某某家两根柏树锯倒。次日早上用肖某某给其找的三轮摩托车司机车上的油锯与司机一起将两棵柏树裁成八段2.4米长度的木料,装车后运到洋县城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肖某某,其中100元用于支付三轮车司机运费,余款供自己挥霍。被盗柏树经洋县价格认定中心洋价认定字[2019]47号认定价格为2162.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具有经济价值的油柏树,价值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铎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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