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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5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住靖江市**家园****号(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被告人吴某某曾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7年8月18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镇**路**号江苏**工业炉有限公司南侧车间内,乘隙窃得该公司价值人民币9440元的钢板5块。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将所窃钢板退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钢板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蔡某某、耿某某、胡某某、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飞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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