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暂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宾馆**房间(户籍所在地高邮市**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陶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陶某某及值班律师蒋林祥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村**组**号陶某某住宅处,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陶某某放于东卧室衣柜挎包内的人民币566元。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窃赃款被高邮市公安局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被盗现金照片、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秀喜

检察官助理: 李群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