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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2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乐城镇**村委会**一**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到佛山市禅城区文华里麦当劳旁一公园的公厕附近,趁被害人刘某某醉酒睡在路边之机,扒窃被害人一台价值人民币1542元的华为牌荣耀10手机。得手后,吴某某逃跑至禅城区九鼎国际后门附近被民警人赃并获。

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赃物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被害人郭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4.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5. 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一年三个月以下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凌惠

2020年1月9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证据散页、光盘二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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