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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20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1********, 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中山市***镇***村***号。2009年12月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4月19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2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我市**镇***街**号住宅门前,盗得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上述地点的粤J24****号五羊-本田牌W****T-5A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00元)。

同年1月24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到我市**镇***路**号****药房附近路段,盗得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上述地点的粤JD1****号本田牌S****T-27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00元)。

2020年3月11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欣欣

检察官助理:邓秋芳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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