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刑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75********,侗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乡**村**组。因实施盗窃,2002年3月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5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会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会同县**市场**楼,尾随正在买菜的被害人彭某某并将彭某某放在其双肩背包右侧口袋里的一台****牌手机盗走。
2、2020年11月5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会同县**市场**楼,靠近正在买菜的被害人唐某某并将唐某某放在其外衣右边口袋里的一台****牌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彭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指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玲玲
检察官助理:黎桐君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会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肆张,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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