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吴某某,又名吴某甲,男性,汉族,生于199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05251993*******,汉族,陕西省澄城县人,大专文化程度,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系西安**工程有限公司派驻银百高速公路**段**工程负责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李某甲,男性,汉族,生于197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为6124221975********,陕西省汉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镇**村**组,系陕西劳务有限公司派驻银百高速公段**工程涵洞项目负责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汉族,生于196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1404261967********,汉族,山西省黎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镇**村**号,陕西省**劳务有限公司派驻银百高速公路**段**工程涵洞项目工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2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12月1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0月26日、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所在的陕西省**有限责任公司,从被告人吴某某所在的西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到银百高速**段**涵洞工程。刘某系该涵洞工程施工负责人,吴某某系**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系刘某某的直接领导。刘某某因**涵洞上方的光缆影响该涵洞正常施工,在案发三四天前曾当面向吴某某请示如何处理,经吴某某协调未果后,2019年4月4日上午,刘某某通过打电话再次向吴某某请示此事,吴某某说如果确实影响施工的话,就暂时给断了去,完了之后他联系项目部过来改线。刘某就安排工人去剪光缆线,他就离开了现场。下午16时左右,刘某来到工地发现光缆线没有剪断,询问情况后,就联系人带来了一把大断线钳子,指派现场木工被告人赵某某去剪光缆线。赵某某就用这个大断线钳子剪断了**涵洞上方空架的所有光缆共17根,钢线1根,后他又用让工友周某某递给他的一把小断线钳子,剪断了光缆黑胶皮包线,随后赵某某叫来周某某,他二人一起合力剪断了最后的3根钢线。致使**乡**村4家通讯及宽带网间通信严重障碍,其中移动4个基站48户通讯严重障碍5时5分;联通2个基站185户通讯严重障碍6时55分;电信82户宽带严重障碍9小时;广电32户群众电视和宽带严重障碍7小时。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33959.7元,其中移动10226.5元、联通1628.2元、电信9033元、广电13072元。西安**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向四家受损公司赔偿损失,其中移动46890元、电信19100元、广电21000元,三家共计人民币86990元,三家公司分别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调取接受证据材料文书、维修清单、赔付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电子档案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屈某某、廖某某、杨某某、田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唐某某、韦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刘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赵某某3人在施工过程中,故意剪断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光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霞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刘某、赵某某三人均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四册、证据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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