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655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2001年6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2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县,住云南省**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6年10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县,住云南省**市**县**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2015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2019年4月8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保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9年8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傣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县,住云南省**市**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2时许,违法人员皮某某联系被告人吴某某需购买毒品小马,后两人谈好价格是毒品小马14元一颗并约定交易地点在禄劝县;2019年8月26日17时许皮某某来到禄劝县后联系被告人吴某某,后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保某某经商量分工后采取人货分离的交易方式,由被告人吴某某、保某某前去和皮某某见面细谈,被告人徐某某负责放置并看守毒品小马;被告人吴某某、保某某和皮某某见面后来到禄劝县魔鬼天堂酒吧喝酒,在该酒吧中皮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400元给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收到钱后和被告人徐某某联系,得知毒品小马在**县**路**网吧卫生间门背后,被告人吴某某和违法人员皮某某前往该网吧取得毒品小马,取到毒品后两人在返回酒吧的途中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皮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小马;之后在魔鬼天堂网吧抓获被告人保某某;最后在被告人保某某和吴某某的配合下,民警在禄劝县体育广场抓获被告人徐某某。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净重14.20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通话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皮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查获毒品成分鉴定;6.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证人辨认、查获毒品辨认及被告人之间相互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当场盘问,毒品提取、称量、取样同步录像;8.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保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保某某、吴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琼仙、张舰文
2019年12月21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保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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