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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7〕42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6********,汉族,高中文化,厨师,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现住肥东县**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座大厦**室,现住合肥市瑶海区**路**村**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肥东县**镇**村**组,现住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7********,汉族,文盲,农民,现住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肥东县**乡路**村**组,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程某某、孙某某、吴某乙、桑某某、王某某、蒯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日上午9时许,肥东县****公司工人在肥东县**镇**村拆迁指挥部南边约50米处拉砖渣时,被告人吴某甲、程某某、汤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得到消息后,通过**村的“坚持到底、永不放弃”微信群邀集**村违建户村民携带器械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程某某、孙某某、吴某乙、桑某某、王某某、蒯某某、张某某等人戴安全帽、口罩,手持木棍、钢叉等到施工现场,并用木棍、钢叉、砖头等对现场施工人员随意追逐、殴打,打砸现场作业的挖掘机。现场施工人员许某某、王某某被打伤,现场施工挖掘机被砸坏。2017年5月16日,经肥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017年5月23日,经肥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挖掘机被毁损失价值为71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3.证人谭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许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甲、程某某、孙某某、吴某乙、桑某某、王某某、蒯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程某某,孙某某、吴某乙、桑某某、王某某、蒯某某、张某某手持木棍、钢叉、砖头随意追逐、殴打施工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17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程某某,孙某某、吴某乙、桑某某、王某某、蒯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张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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