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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公诉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汉族,小学毕业,个体,住社旗县赊店****(户籍地社旗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某),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汉族,初中肄业,中共党员,社旗县朱集镇****,社旗县****,住社旗县朱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14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4月15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15日再次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6月18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秋天,被告人吴某某让被告人王某某找场地欲开设赌场,并承诺支付给王某某场地费。在王某某找到社旗县朱集镇田庄街王老庄王某某家废弃房子后,吴某某聚集任某、曹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采用“推牌九”方式在该废弃房子内聚众赌博,吴某某在该赌场提供高利贷(俗称“放冲”)资金服务,吴某某、王某某收取抽头,该赌博场赌资数额巨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驻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

4、证人曹某某、任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应敏

助理检察员:赵钊

2019年7月5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住住社旗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4.证据材料12页、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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