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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检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xxxxxxxx1X,汉族,初中文化,现任某某村村主任,住长治市屯留区某某某某村,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吴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xxxxxxxx1X,汉族,小学文化,大车司机,住长治市屯留区某某乡某某村,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杨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xxxxxxxx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治市屯留区某某乡某某村,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xxxxxxxx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治市屯留区某某乡某某村,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

上列四被告人于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以被告人吴某某为首,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吴某某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由吴某某在幕后指挥,吴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积极纠集村民,在该村风井建设期间,供热管道铺设工程期间通过围堵阻拦施工等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吴某某依仗家族势力,多次随意殴打村民,在屯留区某某乡某某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1、敲诈勒索罪

(1)敲诈勒索某某公司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王庄煤矿某某风井建设期间,长治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给该风井供应混凝土需经过某某村,后被告人吴某某指使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等人多次将通往某某风井的道路围堵,导致该公司不能正常上料,该公司老总宋某某被迫找到吴某某协商,吴某某提出以道路通行费为由每方混凝土抽取20元钱来保证某某公司车辆在某某村不被围堵,在被迫的情况下宋某某答应了吴某某的无理要求。后吴某某负责统计每月供应的混凝土方数,再由吴某某、杨某某到某某公司索要钱财。经统计,吴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以收取道路通行费为由共敲诈勒索长治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203979.9元。另在2018年9月,杨某某独自一人再次到某某公司索要道路通行费,某某公司让杨某某免费拉石粉、石子折抵通行费53803.2元。

(2)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某某有限公司案

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河北省邯郸市某某有限公司在承揽长治市康庄供热有限公司途径某某村安装供热管道工程时,被告人吴某某多次指使某某村村民围挡在施工挖掘机前面,不让其正常施工。后该公司经理崔某某多次找吴某某协商,吴某某提出崔某某施工的机械每台给其5000元的好处费的要求,崔某某为了顺利施工,被迫答应了吴某某的无理要求;另吴某某指使村民围堵崔某某工地的拉沙车辆,并强迫崔某某使用其供应的沙子。崔某某为了顺利施工,被迫答应了吴某某的要求。经统计,吴某某以收取工程机械好处费为由敲诈勒索某某公司2万元,以阻挡运沙车辆为手段强行向崔某某工地供沙,强迫交易数额180765元。

2、寻衅滋事罪

2015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依仗家族势力想独揽某某风井工程,在某某风井东门口殴打连某某、郝某某,将连某某的衣服撕烂,致其多处软组织损伤。

2015年9月21日下午2点,吴某某依仗家族势力想独揽某某风井工程,采用围堵某某风井东大门的方式阻挡高某某车辆进入风井拉土,从而双方发生争执,后吴某某伙同其四叔吴某某在风井东大门处将高某某打伤。

2017年3月22日晚7时吴某某酒后在屯留县某某乡某某村街上因琐事与吴某某发生争执,吴某某用砖头将吴某某头部打伤。

以上三起殴打他人案件,系吴某某借助其兄弟吴某某的影响 力,在涉及承揽风井工程和其他情况下殴打他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某某公司石料场明细表、杨某某账户明细表、吴某某账户交易明细、某某公司给吴某某的机械及沙的结算情况、杨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常某、付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宋某某、崔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吴某某以聚众围堵阻拦施工等手段,强行索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某采用威胁、阻拦的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追究杨某某、吴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凌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屯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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