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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01198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住广西合山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月30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01198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住广西合山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月23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01197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住广西合山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月25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01198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住广西合山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月23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丁,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01198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住广西合山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月23日被合山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5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韦某甲伙同被告人韦某丙、韦某乙、韦某丁等多名合山市**镇**村村民,以运输木头的车辆经过其村容易发生货物掉落伤人及车辆压坏路、桥为由,采取将车辆停放在路中间阻拦、用勾机挖坏路、桥阻止通行的方法,向木材老板谭某某索要18万元人民币“修路费”,被害人为能够顺利将木材外运,被迫按照被告人的要求将18万元作为捐款放到该村**庙的功德箱内,此后,运输木材的车辆才得以顺利通行。

2019年1月,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丙、韦某丁、吴某某抓获归案。同年1月25日,韦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戊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丙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丁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乙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承修

2019年8月27日

附:

1.5被告人现羁押于合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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