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等人涉嫌贪污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5〕33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非农业人口,广东省普宁市人,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街道**幢**号,案发前任普宁市市场物业管理局南某某物业管理所所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非农业人口,广东省普宁市人,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街道**幢**号,案发前任普宁市市场物业管理局南某某物业管理所副所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非农业人口,广东省普宁市人,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南某某镇圩脚居委宿舍居民,案发前任普宁市市场物业管理局南某某物业管理所副所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非农业人口,广东省普宁市人,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镇**,案发前普宁市市场物业管理局南某某物业管理所财务人员。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非农业人口,广东省普宁市人,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2011年12月至2012年7月任普宁市市场物业管理局南某某物业管理所副所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罗某甲、李某某、赖某某、潘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公诉科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1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吴某某、罗某甲、李某某、赖某某、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分发截留在帐外的临时摊位费,用作补助。被告人吴某某、罗某甲、李某某、赖某某、潘某某五人,总共合计在所帐外资金中分发补助款110800元,其中,吴某某、罗某甲、李某某各分得22900元,赖某某分得22600元,潘某某分得19500元。吴某某、罗某甲、李某某、赖某某、潘某某五人分得的补助款,均全部被各自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罗某甲、李某某、赖某某、潘某某已退清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江华茂、钟某某廷、杨某某良、罗某乙勇、何清城的证言;2.破案经过、组织机构代码证、普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报销花名册、日记账、户籍资料、任职证明;3.银行记账回执、普宁市**;4.被告人吴某某、罗某甲、李某某、赖某某、潘某某的某某。

(二)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南某某市场物业管理所收取的临时摊位费23000元,用于为母亲治病。至2015年4月13日案发时,尚未归还该所。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退清赃款23000元,该款已由我院归还普宁市市场物业管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破案经过、支出证明、普宁市市场物业收款票据、组织机构代码证、普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户某某、任职证明;2.同案人罗某甲、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李某某、赖某某、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吴某某、罗某甲、李某某、赖某某、潘某某具有自首、积极退清赃款情节,被本院扣押的涉案赃款请一并依法判处。

此 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吴桂武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1.刑事侦查卷宗共六册;

2.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共19块;

3.案件材料移送清单;

4.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陈某某,广东壮达律师事务所;方某某,广东海马律师事务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